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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6 07:35:19

导读:需要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进行使用,并且需要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日常生活中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不管是房屋的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什么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

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

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民法典》的规定。

(3)承租人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签订完合同以后,需要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进行使用,而作为承租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合理使用以及妥善保管租赁物。同时在租赁关系终止的时候,需要向租赁人归还租赁物。因此,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需要依法履行自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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