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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欺诈合同撤销权如何行使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6 02:32:56

导读:欺诈合同撤销权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的方式来行使。如果是因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是重大误解等情形订立的合同,此时就属于法定的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定可撤销合同有: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撤销合同情形等。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

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除此《民法典》规定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实民事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是当然的生效,合同签订之后,有可能无效、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是效力待定的情形,比如说可撤销合同,该民事合同在签订之后也属于可撤销的状态,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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