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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10:43:44

导读:法院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需要处以罚金,如果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话,量刑在5~10年的有期徒刑。比如所造成一人以上的死亡,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

一、法院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相关的单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降低了工程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了重大的安全事故的行为。在量刑上最高可以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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