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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庭审流程有哪些(房屋租赁纠纷开庭流程)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10:08:26

导读:法院先依法宣布开庭,告知当事人在诉讼活动进行中的权利及应尽义务,随后进入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原被告进行举证质证,举证质证环节结束后原被告依法辩论,法院在审理清楚的基础上先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

一、租赁合同纠纷庭审流程有哪些?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二、法院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可以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三、租赁合同纠纷开庭后可以申请延期举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四、租赁合同纠纷庭审过程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院对于租赁纠纷的审理流程是受法律制度约束的,案件正式进入到审理环节之后,原被告及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是需要遵守庭审秩序的。法院不一定会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就出具判决书,合同纠纷的开庭次数不受限制,但审理期限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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