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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07:35:56

导读: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是:因缺少合同某一要素暂时没有办法生效的合同。只要补齐合同中所缺乏的必须的内容,合同就可以生效了,也就意味着双方订立人都需要遵守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合同效力待定的定义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典》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吗?

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暂时没有生效的合同,效力具有不确定性。效力合同主要包括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等几种合同。此外,效力待定合同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合同,一般是合同善意相对人以通知的方式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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