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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0 03:09:36

导读:在湖北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使用的面积以及税额来确定的。在我国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个人要想从事项目开发,可以参加土地招标或者拍卖。拿到土地后,还得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当地政策,湖北省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使用土地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是使用土地的人缴纳的,主要是针对使用城镇土地的。最新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分为多个档次,根据城镇规模、土地类型等划分。土地使用税按照每平米征收,大致在2到30元。根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税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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