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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认定股东出资额(应该怎样认定股东出资额较大)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3 08:11:20

导读:一般以股东实际出资的数额认定出资额即可,但是《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如果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以评估机构评估的财产价值作为股东出资额。

一、应该怎样认定股东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以其出资的数额直接认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可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非货币财产的价值。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出资证明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股东对公司有哪些义务?

1、出资义务;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股东有哪些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二)参与决策权。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四)资产收益权。

(五)知情权。

(六)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八)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五、股东的类型有哪些?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第三方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成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实行的都是认缴制度,即各位股东的出资额度是由股东自行决定的。所以股东在认领出资额的时候要考虑到本人的经济能力以及有可能会面临的投资风险,只要认领了出资额,股东就有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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