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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贷合同纠纷的效力(如何认定借贷合同纠纷的效力和无效)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2 10:08:14

导读:认定借贷合同纠纷的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来确定,只要是该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中不存在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

一、如何认定借贷合同纠纷的效力?

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效力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有效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的内容或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产生的争议或者是纠纷。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首先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提交诉讼状;其次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最后就是人民法院通知双方人进行开庭的时间。

借贷合同并不是自签订之日起就当然的生效,还可能出现合同无效或者是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无效一般就是三种情况,分别是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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