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2 05:09:15

导读:一般是直接会承担刑事责任,缓报、瞒报、漏报疫情只要成立是会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来进行判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情节不严重是可以按行政处罚来办理。

一、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的法律责任: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成立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一)行为人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疫情而对于工作人员有缓报、瞒报、漏报的情形存在,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此罪的主体要件比较特殊,必须是属于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所以,对于疫情发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上级,争取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选择一个好的方式处理,这样才不会造成大面积的感染。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35609.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