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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在北京拘留所拘留几天(刑事拘留在北京拘留所拘留几天有案底)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1 05:09:51

导读: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在37天的时候,公安机关需要做出予以逮捕或者是释放、取保候审的决定。释放一般可以是因为证据不足进行释放,也可以是罪行比较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释放。

一、刑事拘留在北京拘留所拘留几天

一般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如果有发现重大嫌疑分子,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住址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7天,期满以后,需要做出逮捕、释放、取保候审的措施,具体选择哪种措施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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