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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生效有哪些情况? 要约在什么情形下失效

来源: 最后更新:23-05-31 08:16:04

导读:要约不生效的情节一般是指要约在到达相对人之间被发出要约人撤销,只要是符合要约的生效要件的,并且发出要约的行为人没有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间撤销该要约,或者是撤销的意思表示和要约没有同时到达相对人的时候,该

一、要约不生效有哪些情况?

撤销时不生效。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二)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三)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二、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

(一)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二)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时候,首先要约人要向相对人作出具体明确的要约意思表示,在要约到达相对人时,如果受要约人对该要约表示承诺,此时承诺生效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但是如果邀约人撤销要约的,那么该要约就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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