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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9 05:45:28

导读: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一定的处罚,上级部门说过强制性的命令登记机关实施这样的一种犯罪行为的情况,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需要按照上述的标准惩罚。

一、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一定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怎么认定

如果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当代的社会,滥用公司证券职权导致相关行为非常严重的情况之下,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惩罚,主要这种行为指的就是对于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但是予以批准登记,导致国家和社会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的损失。这是有非常确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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