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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违约条款和定金罚则并用)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6 12:38:56

导读: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根据《民法典》第588条当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有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违约金或选择定金要求对方来承担责任的。

一、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1、定金与违约金不可以并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

二、违约金能与损失赔偿能不能并用?

1、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2、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在其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是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但实际上很多人在合同中不仅仅是约定有违约金,还约定了定金,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只能够选择其中一个来要求对方赔偿,可以选择作为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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