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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三种用途内容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3 05:39:25

导读:用于营利活动之外的情况、虽然用于营利活动但是却超过三个月时间未还、确实是进行了非法经营活动这三种用途。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旦出现,就将会被认定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挪用资金罪的三种用途内容是什么?

用于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的情况、进行营利活动了但是涉案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情况、确实进行了非法经营活动的情况。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要件内容是什么?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相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对股东本人的挪用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

行为对象是单位资金。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中的“归个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所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资金。挪用包括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两种情况,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单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在我国挪用资金的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且是行为犯罪,不管是否犯罪的行为是否成功,只要出现怒用资金的行为的就将会被认定为是挪用资金罪。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对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处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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