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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2 12:40:49

导读: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为《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没有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纠纷如何进行处理?

没有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工伤保险的,应该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员工在哪些情形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没有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纠纷的仲裁流程有哪些?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跟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不过,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工伤待遇纠纷的,员工一定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如果工伤造成残疾,还要提供工伤伤残鉴定书,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材料,员工不能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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