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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单位犯罪什么才处罚)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1 03:08:57

导读: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一些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单位作为法人组织,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单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的责任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刑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犯罪

一、对单位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刑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二)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三)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四)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

即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

三、单位犯罪由哪个部门调查?

1、单位犯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3、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包括单位犯罪,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都是自然人犯罪。像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欺诈发行证券罪等犯罪行为才有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并不需要为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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