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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中使用人无罪的辩护词技巧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0 03:11:21

导读:挪用公款中使用人无罪的辩护主要是在于能够找到证据证明对方是无罪的,可以从主观身份方面或者是客观使用方面证明对方没有挪用公款的情况,或者是挪用公款的数额没有达到挪用公款罪,或者能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等等。

一、挪用公款中使用人无罪的辩护词技巧有哪些?

注意挪用公款罪之间的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提出自己合理合法的观点,但在庭审中不宜加剧自己与其他被告人律师的矛盾。如果各律师之间针锋相对,往往使公诉人作壁上观,起不到辩明事实和法律的作用,更会引起有利益冲突被告人的不满,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注意寻找对自己所辩护人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比如在当庭提出当事人在单位的工作表现优秀,没有违纪行为,有酌定从轻情节等。

不赞成由辩护律师径直去取证,应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取证。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⑵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三、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内容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构成的犯罪,如果是其它人有类似行为的话,也不能构成该罪。挪用公款罪辩护词一般是由专业的刑辩律师做出的。

挪用公款律师辩护词包含被告的信息,说明要为对方辩护的案件内容以及辩护原因,基于现实,证据,以及他方证人的说辞。

因此如果是出现了一个挪用公款罪,那么当事人通常只能够是有关机构里面的工作人员,因此想要证明对方是无罪的,首先必须要证明对方是否挪用公款的具体数额没有达成量刑的条件,或者是具体的挪用公款的情势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些条件都可以使当事人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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