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20 03:10:03
(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为失火犯罪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担任失火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35条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规定的累犯。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2)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5)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刑事法庭的这些法官需要对作出的刑事判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而辩护人的这些辩护意见,也是为了便于法官更好的看清楚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法官不会因为和公诉方同属于国家司法部门,就偏听偏信公诉意见。所提供的这些辩护要点是一些最基本的常识,具体需要了解失火罪的案情。
如果是失火犯罪,那么通常可能会涉及到过失犯罪,因此在对失火犯进行辩护时,可以找到对方是属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为其辩护,而且能够找到在法律上相关规则做支撑,还有就是该失火犯伴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是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不管当事人在怎样辩护,都是该怎样处罚还是怎样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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