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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羁押到期证据不足怎么办(审查起诉期限 未羁押)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0 12:40:20

导读:审查起诉羁押到期证据不足的,需要区分案件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来确定处理的方式: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话,公安机关需要撤销案件,并且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此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

审查起诉羁押到期证据不足的,如果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如果案件已经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由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者依法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证据不足会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检察院的职责除了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外,还需要在起诉之前就完成审查的工作,在审查期间就必须要充分的考虑证据是否充足的情形。若是起诉之后才发现证据不足,此时检察院不得量刑,而是需要再次开展侦查工作,若是依旧证据不足,此时就需要释放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如果是证据不足的,此时就不能对犯罪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这也是“疑罪从无”精神的体现,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来说,此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该行为人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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