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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7 07:40:18

导读:所侵犯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只要符合条件就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

一、满足什么要件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的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1、二者犯罪明知的内容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是间谍机构或个人;而间谍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或者战时状态下的敌人。

2、犯罪的得益主体性质不同。

所谓犯罪得益主体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国家秘密和情报等犯罪利益的追求和获得主体。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得益主体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在间谍罪中得益主体表现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敌人等。

3、二者的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间谍罪的客观方面不仅包括加入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而且应该包括此后的具体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

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服务对象为间谍组织代理人,不具备间谍罪的故意认识内容,但客观上实施了为境外个人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文件的行为,且该犯罪利益归于其主观上认为是非间谍性质的境外个人,则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只要存在此行为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会,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时时就会从各个要件来进行确定,构成此罪者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特别严重者是会按死刑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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