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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7 03:11:22

导读:只要是公安机关接到了公民对于拐卖的报案、发现流浪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等等,都可以对拐卖妇女罪予以立案侦查,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公诉案件的一种,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需要按照刑

一、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9、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10、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二、拐骗妇女罪的量刑情节包含哪些情况?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定强奸罪。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处理

根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论处。对于上述情况,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处理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4、免责事由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本罪的免责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目的有两个,一般都是先使用暴力或者是胁迫的方式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控制到手,此时犯罪行为人就实施了拐卖的实行行为,之后在将妇女、儿童出卖给他人,如果是出卖成功的,就构成拐卖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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