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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强奸罪要哪些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6 02:37:34

导读:构成强奸罪需要满足四个要件:第一个要件是客体方面,即行为人侵害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第二个方面是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迫妇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第三个方面是主体要件,须为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

一、构成强奸罪要哪些条件?

(1)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行为的定性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2)既遂与未遂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与幼女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婚内强奸的定性

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罪的对象

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非常恶劣的犯罪,此时不仅仅侵害了我国妇女的性自主权,也侵害了我国的社会秩序,此时对于强奸罪的实行犯来说,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一定要结合相关的量刑情节来对该行为人处以刑罚,在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判处民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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