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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4 10:44:42

导读:《民法典》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或者是承担违约金的赔偿。按照《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是可以在保险合同当中明确的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比如说违约的时候应当如何支付违约金。

一、《民法典》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

1、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2、违约方通过采取补救等降低对方损失的,例如更换商品、退回重作、退换货、减少商品价格或者降低劳动报酬、或者赔偿损失等等。

3、违约方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的一定的经济赔偿。

4、在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合同的另一方,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可应要求无条件的向另一方退回缴纳的定金。

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关于保险等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若双方当事人在具体履行保险合同的时候发生了争议,无法私底下协商解决的,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但是这中间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还需要依据保险合同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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