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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羁押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3 05:41:35

导读:最长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找齐犯罪证据,也不批捕的,那么就必须要释放当事人;如果公安机关确定还要侦查的,那么是可以改变强制措施,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一、刑事拘留的羁押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强制措施,一般此拘留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超过三十七天,如果超过执法人员也是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找齐相关的证据,只有证据齐全才能把此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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