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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当中规定强奸罪如何判刑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1 02:46:28

导读:《刑法》当中规定强奸罪应当是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处罚,但是强奸妇女情节非常恶劣,或者是强奸妇女多人,是属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此时将会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

一、《刑法》当中规定强奸罪如何判刑?

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一名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有哪些

1、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2、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3、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通过暴力或者是胁迫的方式,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刑法》第236条当中的规定,将会按照强奸罪对此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强奸妇女的情节非常恶劣的,会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对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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