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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来源: 最后更新:23-04-13 12:17:04

导读:合同效力待定不属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效力待定的合同并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无效,此时还要看是否经过有权追认的行为人追认,如果是行为人不予以追认的话,此时该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归于

一、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3、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哪几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在一份民事合同订立之后,并不当然的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此时还会出现无效、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是合同的签订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比如说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等等,该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存在无权代理等情形,该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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