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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4-01 05:44:11

导读:是有一定影响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一种性质比较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对我国的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的利益产生非常重大的损失。而因果关系更是对于案件最终的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一、玩忽职守案中因果关系对案件审理有影响吗?

是有一定影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律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去严格的执行。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罪当中的一种,也就是说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 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三、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如果公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玩忽职守的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构成了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对我国的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国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这种行为将会给予非常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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