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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措施变更可以吗?(指定监视居住变更为监视居住)

来源: 最后更新:23-03-28 05:10:37

导读:当事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具体变更能否进行还是要看上一级人民法院是否允许,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申请延长。

一、监视居住措施变更可以吗?

监视居住措施变更可以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针对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自身的特点,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处于哺乳期,公安机关可以不对其实施逮捕,而是通过监视居住来强制。监视居住往往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如果需要变更,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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