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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地域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管辖回避)

来源: 最后更新:23-03-25 12:21:53

导读: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地域回避的规定,此项回避制度在《公务员法》之中有规定,对于在刑事诉讼之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可能是审判、检察、或者是侦查人员,这些公民若属于案件的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那么就需要回

一、刑事诉讼中地域回避的规定是怎样的?

1、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地域回避的规定。

地域回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和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的制度。地域回避中的职务包括乡和县级的党、政、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职务,以及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2、刑事诉讼中的回避规定具体如下: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有哪些?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当庭驳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又可以口头方式。

与民事、行政诉讼一样,刑事纠纷案件也适用回避制度,审判人员等,若是发现自己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那么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当然,提出的申请可能会被批准,也有可能不会。若不被批准,则无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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