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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被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要求

来源: 最后更新:23-03-24 12:12:35

导读:被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需要根据相关的诉讼请求提交相应的证据,准备书面的答辩意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庭审的过程中需要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要求被告进行答辩还有举证,辩论等。

一、被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做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证据,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二)、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被告陈述答辩意见,以及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三)、被告在原告举证结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四)、被告举证;

(五)、法庭辩论;

(六)、最后陈述。

二、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公开审理,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在我国,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仍公开进行。

我们国家的案子一般是公开审理的,就是说群众可以旁听,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无关人员不能旁听;离婚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要求不公开,那无关人员也不能旁听,即不能公开审理。

三、刑事案件开庭审判的程序

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法庭审判程序。法庭审判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一般应当连续进行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行开庭审理。

关于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遇有规定的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如遇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案件的开庭审理之前,原告还有被告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准备,案件一般会公开审理,如果因为原因不能公开审理可以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解释,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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