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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与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第三人一定要依法占有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3-16 12:13:53

导读:第三人履行与指示交付的区别包括两者的主体不同,还有将会的方式不同,指示交付包括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这种行为代替交付的行为履行。

一、第三人履行与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以及将会方式不同,指示交付是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违约规定

中止支付价款权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外,根据合同自治(自愿)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增加债权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此类合同:

1.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发生债务转移。虽然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但并不表示合同双方当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改变,债务不因此而转移给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在这类合同中第三人只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4.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的债务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债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并不因第三人的存在而免除违反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是因为虽然有第三人出现在合同中,但其并非合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同当事人,不直接与债权人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也就不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所以发生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只能追究债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履行还有指示交付存在一定方面的不同,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也就是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不增加债权人合同履行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可以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发生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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