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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的权属问题怎么解决(一房多卖的权属问题怎么解决好)

来源: 最后更新:22-12-08 12:51:24

导读:一房多卖的权属问题需要按照具体的情况分析,如果是出卖人与先后两人订立合同,对后买的人履行了合同的义务的情况,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需要返还房屋。

一、一房多卖的权属问题怎么解决?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丧失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的情形。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处理一房二卖纠纷怎么处理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3、在一房二卖中,预售合同登记的,具有对抗其他买受人的效力。

一房多卖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按照该行为的情况对房屋的权属进行划分,如果产生一房多卖的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房屋的权属进行划分,如果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买卖的不是属于自己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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