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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形有什么? 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形有什么特点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4 05:49:26

导读: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存在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样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是自始无效的。

一、合同无效解除的情形有什么?

1、该条款内容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4、意思表示不真实;

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解除合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是返还财产,一种是恢复原状。但是由于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返还财产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会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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