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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否要通知本人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0 08:20:09

导读:法院在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当然需要通知本人,《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在法院保全了相关财产后,需要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一方,事实上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必须是情况紧急,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否要通知本人

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通知本人的,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5、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四、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

4、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总之,法院在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之后,不可能不通知被保全的一方,被保全的一方收到财产保全的通知以后,如果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在法院启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原告应该在一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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