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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侦和批捕一样吗?(退回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8 02:35:01

导读:退回补侦和批捕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还给我国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是检察院自侦部门的,此时就是交退回补充侦查,此时也就是意味着人民检察院认为的案件证据不足,是不能起诉的。

不一样,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认为案件的证据不足,并不是要批捕的意思,退回补充侦查和批捕是两回事。退回侦查暂时不会批捕。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案件被检查员退回到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说明这一件案件的证据可能不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是不会下达批捕令的,因此暂时不会批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批捕后补充侦查是叫退侦的,检察院退侦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每一个刑事案件来说,只有存在清楚的案件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该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予以定罪处罚的,一般来说,刑事案件都是要有由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在提起公诉之间,也是要收集充分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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