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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规定是什么(电子商务争议管辖)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7 05:06:35

导读: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纠纷,可以归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归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在管辖过程中存在管辖权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受理之后确实存在异议,需要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

一、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规定是什么?

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是一种控制和裁判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行政、仲裁或司法救济。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一裁终局、便于执行、费用较低、当事人对于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机构甚至仲裁人员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相对来讲更加容易认同裁决。

二、提出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异议的理由,法院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要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若异议不成立,会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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