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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未明的追诉期过了还需要追究责任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0 05:08:58

导读:如果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未明的,且该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已过的,此时就是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在我国的追诉时效的规定中,此时是规定了许多种犯罪时效经过之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

没有确定嫌疑人过了追诉期限是不需要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在追诉期限之内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才可以进行审判,如果已经追究过了刑事责任,那么对于案件就会立即的撤销或者是直接宣布不予起诉。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我国的刑事案件,还是我国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此时都是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期限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在确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之后,如果是超过追诉期限仍然无法结案的,此时就是不再追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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