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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规范)

来源: 最后更新:24-06-08 05:37:47

导读: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会见人和被会见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会见的时间、会见的地点、案由,以及还有记录的人;对于正文就需要写清楚会见时谈话的内容,最后就需要写上时间,被会见的人签字。

一、刑事辩护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会见笔录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依法同他们会见,对他们的陈述所作的记录。笔录内容一般分为三部分:

1、首部。居中写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主要内容是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案由和记录人。

2、正文。主要内容即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谈话记录。

3、尾部。被会见人签名、日期。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内容有哪些?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三、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辩护会见笔录是属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帮助,在见面的过程中需要写的记录,对于此记录一定要把双方的谈话内容注明清楚,同时对于案件发生的所有经过写在上面,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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