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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拆迁律师: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地农民该怎样做?

来源: 最后更新:24-06-08 12:01:15

导读:被征收人要通过事实与法律对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在发现违法点后予以精准打击的目标点。一是责令交地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县国土局或者更高级别的国土局,县政府、村委会、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等都是无权作出这一

责令交出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常用到的一份很有分量的文件。

其相对于整个征收程序中的位置,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类似——后面直接接着司法强拆(征)。

那么,对于如此有杀伤力的一份文件,被征收人一旦收到究竟该如何应对呢?责令交出土地,你的土地,真的不交就不行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征收补偿决定一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不因其是政府下达的而具有先天的合法性。

究竟合法与否,要经受相关法律规定和征收中事实情况的严格检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这条基础性规定,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几点:

一是责令交地决定的作出主体只能是县国土局或者更高级别的国土局,县政府、村委会、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等都是无权作出这一决定的;

二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内容只能由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强制执行,地方政府无权径行采取强征强拆举动。

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对于合法建筑都不存在所谓的“行政强拆”,而即便要司法强拆,也必须有有权的机关提出申请,这里同样是县一级国土局的事情。

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这份文件后究竟能够做些什么呢?事实上,应对之策与征收补偿决定是近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明文规定,申请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若干方面的条件。

而这些点,正是被征收人要通过事实与法律对决定进行严格审查,在发现违法点后予以精准打击的“目标点”。

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这是土地征收中“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中的一个方案。

据此,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涉案项目的“一书四方案”及征地批文,从而审查涉案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已依法报批。

在批准文件不存在、未依法公开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程序的继续实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会被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事实上,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都属于政府应依职权主动予以公开的信息。

其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即在责令交出土地前的整个征地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在“打程序,不打实体”总思路的指导下,被征收人应严格审查涉案项目的征收程序,发现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未按规定告知被征收人享有提出意见、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等情形,就有可能意味着涉案项目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

而一旦前面的程序违法,此时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就成为了毒树之果而不具有正当性。

所谓“两公告一登记”,甚至是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环节,都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动程序的抓手。

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对征地补偿不满的,不是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正当理由。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但如果出现实践中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款没有按时足额到位(如到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发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的情形,则此时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不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的。

综上所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法律问题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尤其是在当下一些地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先行用地”而又手续不全的情形下,看似来势汹汹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很可能是一击即破的纸老虎。

被征收人不可被其唬住而乱了方寸,更不可对其置之不理进而导致强拆的机械开到家门口时方知为时已晚。

责令交出土地,你可以不交,但一定要作出于法有据的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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