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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来源: 最后更新:24-06-04 05:39:56

导读: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按照每天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进行赔偿的。同时不同等级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一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其伤残津贴高于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按照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待遇。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金额按照规定计发标准按月冲抵到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养老金账户有余额的,余额由其近亲属依法继承。

二、工伤保险怎么购买?

工伤保险不能由个人购买,而是由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登记后,帮助其参加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购买的,劳动者个人是不能进行购买工伤保险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受到了伤害的话,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以及公司的赔偿。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是与劳动者的工资成正比的。


标签: 浙江省  工伤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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