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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3 10:11:37

导读:故意损坏财物罪当然不属于自诉案件,在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定罪证据充分,但相关部门却决定不予追究被告方刑事责任的案件才是自诉案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虐待罪,侵占罪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由此可见,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属于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犯罪嫌疑人累计三次以上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害人都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定罪证据由公安机关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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