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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形下的遗嘱无效(怎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来源: 最后更新:24-05-21 02:32:56

导读:下列情况下遗嘱无效: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愿。3、基于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5、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6、违反法律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夫妻结婚几十载,丈夫留下遗嘱,却是将价值900万的三套房和公司股份赠与给保姆,原因何在?

》》案情回顾:丈夫刘某和妻子陈某有5个孩子,但他们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

2001年,丈夫刘某请杨某做保姆,并在相处中产生了感情。

2015年和2016年,丈夫刘某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陈某离婚。

在2017年6月份,案件进入二审,刘某却突发脑梗死亡。

此后,妻子陈某与保姆杨某因遗嘱继承问题,对簿公堂。

保姆杨某拿出刘某留下的两份遗嘱,第一份是2016年的自书遗嘱,在某律所见证下,刘某将自己的房产及公司股份赠与给保姆杨某。

另一份是2017年的,刘某在遗嘱中提到妻子沉迷麻将,1981年有过一段婚外情,自此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

2001年,他和保姆杨某感情逐渐深厚并同居生活,至今已过17年。

在此份遗嘱中,刘某表示将一切财物赠与给杨某,包括价值900万的三套房产及在某公司中享有的股份。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立下的两份遗嘱是否有效?》》一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遗嘱部分有效,三套房屋一套归保姆杨某,另外两套归妻子陈某。

此外,根据该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由本地户籍的直系亲属之间进行转让或继承,没有转让或继承的收归集体所有,因此法院准许了杨某请求撤回其继承股份的诉求。

》》二审在案件二审中,保姆杨某表示,刘某妻子及儿女多年来对其不管不问,这17年来,都是她在照顾刘某的生活,患病期间的护理、丧葬后事都是自己负责的,这是刘某愿将财产赠与她的原因。

妻子陈某则坚称两份遗嘱均无效。

她表示丈夫刘某和保姆杨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涉嫌重婚罪。

保姆杨某还冒充刘某妻子办理死亡证明,违背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全部无效。

两份遗嘱既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财产的继承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为无效。

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继承纠纷,首要考虑的就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旦遗嘱出现下列问题,很可能像本案这样,被法院认定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3、基于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人丧失、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致使遗嘱内容无法实现。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如遗嘱人将已过户给大儿子的房子又在遗嘱中表示给其他孩子。

5、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

此项多见于夫妻一方立遗嘱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通常认为遗嘱部分无效。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婚姻中过错方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给同居者,通常认为该遗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7、没有为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9、自己所立遗嘱,由他人签名的无效。

10、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可能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导致无效。

一个遗嘱人留下多份遗嘱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2、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无效。

目前法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同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求,如遗嘱人签名、日期、见证人的人数等,若形式不合法,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间的冲突。

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嘱与协议相抵触的部分全部或部分无效。

15、尚未清偿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若遗嘱人的债务高于遗产实际价值,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清偿之后,可能得不到任何财产,使遗嘱事实无效。

16、遗嘱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所附条件根本不能实现,此类遗嘱无效。

二、本案判决结果对保姆杨某是否公平?

看到法院的判决结果,有些朋友说,这对保姆杨某不公平,她辛苦照顾刘某那么多年,最后却什么财产都分不到!但是还有人说,刘某婚内非法同居,还立遗嘱将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得对!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及相关规定,遗嘱内容不应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刘某晚年由保姆杨某照顾,妻子陈某却背弃了夫妻的扶养义务,这是人们认为本案不公的原因。

但是丈夫刘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十七年,又在遗嘱中表明将财产全部赠与给保姆杨某,虽出于感情,但确实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感情既已消耗殆尽,刘某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向法院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妻子各不拖欠,离婚后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对于本案你有哪些看法?有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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