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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标的诉讼费怎样算? 民事诉讼标的收费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1-30 08:12:19

导读:民事案件标的诉讼费是按照诉讼标的确定的。比如说如果是属于财产类型的案件的话,那么就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来进行分段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直接按照50元来缴纳就可以了,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一、民事案件标的诉讼费怎样算

民事案件标的诉讼费是按照诉讼标的确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二、诉讼费缴纳范围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这里所说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民事的案件在确定诉讼费用的时候相对来说是非常的麻烦的。因为是需要根据诉讼的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的,通常状况之下的话,如果标的额比较小的话,诉讼费用相对来说也就比较少。还有就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比如说财产类型的案件,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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