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07 07:33:34
一、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没有工作、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案例简介
岳某(男)与曹某(女)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岳某向法院起诉与曹某离婚。庭审中,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曹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主张岳某应给予自己一次性经济帮助20000元。后经法院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确无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法院判决:
一、准予岳某与曹某离婚。
二、岳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予曹某经济帮助20000元。
争议焦点:
生活困难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律师观点: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故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二、那离婚经济帮助到底是什么呢?
首先,离婚经济帮助仅限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提出,以离婚时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的实际情况为准,并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一方在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现象,离婚后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此外,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负担能力,既能以其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维持其自身正常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也能在此基础上给对方提供住房、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帮助。若提供经济帮助一方提供经济帮助后,会使自己陷入生活困难状态,则无须承担给付另一方经济帮助的义务。
其次,对于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也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即只有在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可以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否则不得适用。对于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财产承租房屋用于居住,且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最后,对于经济帮助的方式,可采取现金帮助、劳务帮助或实物帮助等。同时,离婚经济帮助,无关离婚方式,无关夫妻财产制度,无关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或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无关对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的补偿,只要符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条件,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判决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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