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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高管出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1-24 08:08:39

导读:召集程序首先是会议之前的筹备,筹备完毕之后进行会议的通知,通知之后进行会议的检视,会议检视之后进行会议的审议还有决议,决议之后进行会后的清点,对材料进行补正还有归档,然后开启新的循环。

一、授权高管出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什么

(一)会前: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议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会议通知

(三)会前: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是怎样的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召开股东会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相应的筹备还有召开,包括会前,会中,会后等手续,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形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等需要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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