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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不尽赡养义务

来源: 最后更新:24-04-06 10:05:10

导读: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后、生活困难有需要时应当无条件给予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陪伴。涉及赡养费的金额要综合父母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人数和各子女的收入水平

“我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一直跟着妈妈生活,爸爸从来没来看过我,也没给过抚养费。现在他老了想起来我了,让我给他赡养费,凭什么啊?”“他没养过我,我也不给他养老!”

因父母没有尽抚养义务而拒绝尽赡养义务,合理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田某与前妻郝某育有子女二人田某1和田某2,双方于1986年10月15日离婚。离婚后子女均由郝某抚养,郝某在1995年失踪,而田某自始至终对孩子不管不顾、不闻不问。

田某与阴某再婚,育有一子,阴谋1。自2016年起田某因年老多病,患有多发性脑梗、股骨头骨折、右腿脚趾坏死、右腿截肢等多种疾病,长期住院治疗,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长期照顾。

现田某要求田某1、田某2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但田某1、田某2认为,田某没有抚养过他们,所以他们也不需要赡养田某。因在尽赡养义务上不能达成一致,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田某1、田某2尽赡养义务。

争议焦点: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田某1自2019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田某赡养费1000元,于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医药费等费用19000元。

二、被告田某2自2019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田某赡养费800元,于每月的20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田某医药费等费用19000元;

律师观点:

因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做不到一言以蔽之;更不能通过简单地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赡养父母系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后、生活困难有需要时应当无条件给予经济上的扶助、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陪伴。涉及赡养费的金额要综合父母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子女人数和各子女的收入水平、赡养能力等情况来酌定。

本案例中,子女主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他们年幼急需有人抚养照顾时,未曾得到田某对他们的养育,就田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而今由此抗辩对其的赡养义务。

但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非是一方未履行的抚养义务对应其不能主张赡养权。而是,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权,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关于抚养的权利义务以此对等;赡养权是父母向子女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赡养费承担比例时,综合整体案情考量了田某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需要根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处理: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予从严掌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在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家庭主要承担养老育幼职责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鉴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也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一般民法理念加以衡量。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无论于法、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

标签: 子女  父母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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