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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哪里立案找哪个部门? 诽谤罪去哪里立案

来源: 最后更新:24-04-06 02:32:18

导读:诽谤罪立案一般是在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立案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还有财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诽谤罪哪里立案找哪个部门?

诽谤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而诽谤罪是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诽谤罪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网络诽谤管辖怎么确定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三、诽谤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下列行为构成诽谤罪: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罪是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立案的,构成诽谤罪的行为一般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损害他人的名誉,在网络上散布,将涉及他人的援助信息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且散步的行为等,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可以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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