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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不可以申诉吗?(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来源: 最后更新:24-03-27 12:01:14

导读:管辖权异议是可以申诉的,管辖权如果没有提出异议,不存在申诉,如果提出异议的,在裁定前接受受诉的情况也不存在申诉问题,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的问题提出申诉。

一、管辖权异议不可以申诉吗?

不是,可以申诉。

(1)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审议的,就不存在对管辖权异议申诉;

(2)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诉,视为自动放弃异议,案件审理后再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不存在申诉问题。

(3)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后,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4)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岁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以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二、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原则是什么意思

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的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诉讼的不安定性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可以进行申诉,在异议做出裁定没有判决之前,异议的终审有错误是,可以撤销错误裁定并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标签: 管辖权  异议  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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