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0-01 02:31:04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进行相关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需要备案的情况有:
(1)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3个月内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到经办机构备案。
(2)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参保职工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在备案时一并提供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3)参保职工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经办机构备案。
(4)生育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在产假期内到经办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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