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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一次性记12分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4 05:12:25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标签: 机动车  校车  驾驶人  号牌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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